(江海大〔2019〕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中央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条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7〕92号)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以当年上级分年度下达指标为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已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成绩合格,原则上在校期间无积欠学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建立了贫困生档案;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虽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生活中有铺张浪费者;
(4)缺乏诚信,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5)学习不努力,评定前有积欠学分者或评定前两个学期有3门(含3门)以上不及格者。
第四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均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具体申请、评审时间按上级下达文件要求为准。
第八条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学院依据有关文件和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按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时间报校学生工作处助学指导中心。
第九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学院初审后上报的人选进行评审。
第十条各学院名额分配以上级划拨给学校的当年指标为准,具体见当年评选通知。
第十一条同一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人选经上级批准且助学金划拨到学校后,学校将按上级要求按月(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章 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和评审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学校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十四条执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的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评选资助对象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对不如实申请、骗取助学金的学生,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助学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各学院负责对受助学生进行监督,对受助后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等原因受法律制裁或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其助学金,其助学金由相应学院评选给其他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各学院负责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使受助学生在公益活动中受锻炼、受教育、长才干,对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或参加公益活动未达到要求和标准的将停发或扣发助学金,停发或扣发助学金由相应学院评选给其他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