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劳动纪律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纪律
第一条 上下班(课)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课),不迟到、不早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塑造文明员工形象,精神面貌朝气蓬勃,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事业心积极上进。仪态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不穿背心、拖鞋上班,不能在办公室吃食物,管理学生热情、耐心。
第三条 上班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闲聊闲逛,不得溜岗串岗;不得干私活;中途需外出办事,必须跟有关领导请假或挂牌告之去向方可离开。无故外出,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保密规定,加强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不传播小道消息,并对有关材料及时进行收集归档,按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办事不拖拉,做事无差错。
第五条 爱护、保管好各自所管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找有关部门维修,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条 按时准点上班,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准点上班迟到,造成教学事故,由其承担负责,从学校所给经费中扣除相关津贴。
第七条 迟到或早退3次,计事假1天。
第八条 因工作不到位,使仪器设备不能运行而影响正常实验教学和办公者,或因工作拖拉,办事不利,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
第九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第十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材料和统计资料,出现延误等情况而造成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1个月至半年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分别扣发3个月、6个月、全年的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请假
第十三条 办理私事,原则上利用节假日来处理。工作期间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非请事假不可的,必须按程度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请事假的应先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报所在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请事假,连续请假在7天(含节假日)或累计请假在1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适当扣发本人岗位津贴;连续请假超过7天(含节假日)或累计请假超过12天,在发生的当月学院扣发本人1个月岗位津贴;连续请假超过15天(含节假日)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发生的当月只发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保留津补贴。
第十六条 作旷工处理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之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和岗位津贴;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5天,在发生的当月取消1个月岗位津贴,当月工资只发一半;旷工时间超过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作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事假,3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上报备案;3天以上7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者,需报人事处批准。事假最长给假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个月者,需报人事处并经人事管理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事假,一律不予承认,属当事人的责任,则按旷工处理;属领导的责任,则按相应天数扣发审批人的岗位津贴;请假当事人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安排专人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工作,按月向院人事处报送考勤表。
第二十条 不定期检查。如果发现有虚报现象的,除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发当事人的工资和津贴外,还应扣发与当事人相当责任人的工资和津贴。
第二十一条 为建设文明单位,设立检举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凡检举迟到、早退、旷工或虚请病事假,一经查实除按规定扣发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工资津贴外,还要进行纪律处分。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职有与上级文件不符者,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从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受聘人签章: 艺术学院
2011年9月1日 2011年9月1日